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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私下換匯判刑、跟朋友換匯、地下換匯刑責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台灣私下換匯判刑在Re: [舉手] 這邊可以發換匯文嗎?- 看板ForeignEX

作者Re: [舉手] 這邊可以發換匯文嗎?
標題boards (GOLD)
時間2016-04-29 01:28:25 UTC


: 請問如果想找人私底下換匯
: 可以在這邊發文詢問嗎?
: 怕誤犯版規 所以先發文問一下
: 謝謝


網友偶爾互換些小額外幣,沒有違法之虞喔^_^
以下簡單解釋
http://i.imgur.com/tVhBV9l.jpg

至於有朋友提到銀行法第29條,也用不上喔ˊ_>ˋ

銀行法第 29 條
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、受託經理信託資金、公
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。
http://i.imgur.com/E2anJ53.jpg
http://i.imgur.com/gCGMnKt.jpg

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,
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
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
外匯兌業務罪,所謂「匯兌業務」,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
之輸送,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,
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,以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。
例如在國內收受客戶交付新台幣,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
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,既係資金移轉之行為,即屬銀行法
第29條第1項之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」,反之亦然(最高
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
再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,本質上原具有反覆、延續實行
之特徵,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,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
素,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,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
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,倘依社會通
念,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、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,於
刑法評價上,即應僅成立一罪,俾免有重複評價、刑度超過
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,例如經營、從事業務、收集、販賣
、製造、散布等具有職業性、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
質之犯罪,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(最高法院95年度臺
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,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
規定所稱「經營」、「辦理」,本質上為持續實行之複次行
為,具備反覆、延續之行為特徵,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
合犯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


至於以換匯為常業而被判刑
也很多判例
司法院裁判查詢系統可查閱
例如:【裁判字號】 104,金訴,42






--

→ flypenguin: 這邊我涎生出兩個問題:1.所謂的個人 36.231.77.110 04/29 02:29
→ flypenguin: 常業,是法官主觀認定?有無客觀標準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0
→ flypenguin: 2.網站擔任仲介媒合的平台,有無前例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0
→ flypenguin: 也就是,僅媒合,是否構成經營要件。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1
→ flypenguin: 管理外匯條例中是寫「非法買賣外匯為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4
→ flypenguin: 常業者」才判刑,但不代表非常業者是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5
→ flypenguin: 合法,因為已經 非法買賣外匯 在先 XD 36.231.77.110 04/29 02:35
→ boards: 1、判斷常業,檢警要提供相當證據,如監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16
→ boards: 聽資料、帳冊、證人等。2、該句是指,非法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16
→ boards: 律授權且為常業買賣外匯者,才有該條例之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16
→ boards: 適用,如非常業,改條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當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16
→ boards: 更正:該條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當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17
→ boards: 僅換匯雙方留言對談,網站經營者無居中媒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23
→ boards: 介且獲利,無常業經營之適用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23
→ flypenguin: 了解,感謝解惑 36.231.77.110 04/29 03:29
→ boards: 我隨便google的,有空上課再問我們學校教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38
→ boards: 授,他出過十幾本財經法專書223.138.146.222 04/29 03:38
→ flypenguin: 嗯,其實我想要確認的就一點。 36.231.77.110 04/29 03:49
→ flypenguin: 有犯法,但情節沒嚴重到需要判刑。 36.231.77.110 04/29 03:49
→ flypenguin: 還是根本沒犯法,這兩者差異很大。 36.231.77.110 04/29 03:49
→ milk7054: 之前陳沖還建議放寬銀行法,說中山北路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0
→ milk7054: 很多東南亞商店「地下」匯款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2
→ milk7054: 希望放寬法律限制,結果讓銀行緊張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2
→ milk7054: 那些搞地下外匯的印尼店不少被查獲XDDDD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3
→ milk7054: 主管機關平時不太會去查,除非擋人財路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6
→ milk7054: 檢舉小額,公務員通常只會回你罐頭信件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8
→ milk7054: 合不合法是一回事,人家覺得"浪費時間"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29
→ milk7054: 還有融資公司法草案從93年躺在立法院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36
→ milk7054: 擋太多人財路,所以台灣為什麼這麼亂XDD111.242.141.128 04/29 06:36
推 maniaque: 要去認定為營業,可以從單向雙向,以及自 219.87.67.131 04/29 12:29
→ maniaque: 用零星換匯來認定 219.87.67.131 04/29 12:37
推 q910044: 以前有韓國背包客在澳洲在類似我們的露天 49.196.3.250 04/30 18:18
→ q910044: 拍賣找人換匯一萬多澳幣。結果人失縱到現 49.196.3.250 04/30 18:18
→ q910044: 在還找不回來 49.196.3.250 04/30 18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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